1.事项名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(权限内) 2.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:批文 证件有效期:无 3.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或初审 (初审后,上报省交通厅和出具意见给市发改局,经批准可进入下一阶段程序) 4.设定依据
1、《公路法》第二十三条; 2、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《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第137项; 3、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。 5.审批条件 1、报送初步设计文件(图纸及设计概算)及所附参考资料齐全,设计文件应满足《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》、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、预算编制办法》及相关规定要求; 2、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(图纸及施工图预算)及所附参考资料齐全,设计文件应满足《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》、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、预算编制办法》及相关规定要求。 6.申请资料
1、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; 2、 资金来源情况; 3、 合资合作项目的合同章程; 4、 当地交通部门审查意见。 7.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交通局 各区交通局 8.审批决定机关 权限内我市终审,权限以上我市初审转报省交通厅 9.审批程序
1、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交通局申报; 2、 区交通局审查后报市交通局; 3、 市交通局初审后出具意见给市发改局,并上报省交通厅。(权限内我市终审,权限以上我市初审转报) 10.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交通厅 11.审批收费 无 12.审批表格 无 13.年审或年检 无 14.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:市交通局、港航局规划建设科 投诉机构:市交通局、港航局法制科 咨询电话:82283502 投诉电话:82283007 15.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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